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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除了增值税优惠,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部分文化设施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版环节优惠100%先征后退: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学生教科书等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可享受增值税全额先征后退政策。50%先征后退:除上述特定出版物外,其他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出版环节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50%先征后退。
电影产业优惠:符合条件的主体电影拷贝等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原税率为6%)。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境外服务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部分文化设施项目免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提供广告服务、影视制作发行等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疫情期间有优惠调整)。像一些小型的广告公司,若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计算简单。
优惠内容:至2027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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